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水果店销售的柑橘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水果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不合格柑橘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虽小,却清晰地揭示了食品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 案情回顾与法律适用
经查,该水果店从上游批发商处购进了这批柑橘,未能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显示,其销售的柑橘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处罚依据与裁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
基于上述因素,执法部门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五万至十万元)给予了相对从轻的罚款处罚,同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的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 案例启示与经营者责任
此案为广大食品销售者,特别是水果店、蔬菜店等生鲜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食品安全无小事。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柑橘被处罚一案,再次明确了食品流通环节每一个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关,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市场和店铺,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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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3 19: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