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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柑橘受处罚,法律详解食品安全责任

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柑橘受处罚,法律详解食品安全责任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水果店销售的柑橘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水果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不合格柑橘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虽小,却清晰地揭示了食品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 案情回顾与法律适用

经查,该水果店从上游批发商处购进了这批柑橘,未能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显示,其销售的柑橘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处罚依据与裁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

  1. 违法性质: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属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违法行为。
  2. 危害后果:在案发时,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柑橘导致健康损害的反馈,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3. 当事人过错与整改态度:该水果店作为终端销售者,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重要原因,存在主观过错。但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并召回已售出的部分问题柑橘,表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
  4. 货值金额:涉案不合格柑橘货值金额较小。

基于上述因素,执法部门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五万至十万元)给予了相对从轻的罚款处罚,同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的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 案例启示与经营者责任

此案为广大食品销售者,特别是水果店、蔬菜店等生鲜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1.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关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案中,如果水果店履行了查验义务,或许就能避免购入不合格产品,或能在事发后明确追溯上游责任。留存好相关票据、证明,是经营者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首要防线。
  1. “不知情”并非免责理由。许多小型经营者认为,自己只是销售者,产品有问题应该找生产厂家或批发商。法律对食品销售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未履行查验义务而销售不合格食品,即使对食品不合格不知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罚情形有严格条件,需同时满足“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1. 主动把控风险,可考虑自行送检。对于季节性、易出现农残风险的水果蔬菜,经营者在从新渠道进货或对产品质量存疑时,可以主动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既是保障消费者安全,也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
  1. 处罚力度彰显食品安全“最严厉”。此案也反映出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最严厉处罚”的监管态势。即便是货值不高的小店,面临的罚款起点也较高,任何经营者都不可心存侥幸。

食品安全无小事。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柑橘被处罚一案,再次明确了食品流通环节每一个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关,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市场和店铺,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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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3 19: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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